| 索引号 | 370405/2026-0039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成文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字〔202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EZDR-2026-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字〔202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台儿庄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农村土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所有权权属清晰、项目规划和用地符合管理要求、具备一定规模和较高价值的农业设施。主要包括:
(一)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钢结构立架等作物栽培设施;
(二)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等养殖设施;
(三)水产养殖塘、养殖网箱、配套管护设施等水产养殖设施;
(四)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生产库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附属设施;
(五)田间沟渠、生产路、机井、泵房、输配水管网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其他符合农业用途的设施。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本区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备案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设施登记的初审、现场核查、公示核实、动态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农地农用、地物一致、权能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查封、无违规处置情形;
(二)设施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三)申请人依法取得对应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法土地经营权;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土地权属边界证明;
(四)按照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设施用地备案登记的,应在部、省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农业设施建设范围、用途与备案用地信息一致;
(五)若涉及其他行业行政许可、备案事项,须依法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并提交完整材料。
第七条 申请办理农业设施使用权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设施已办理所有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查封、无限制交易情形;
(二)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对应地块土地经营权或合法使用资格;
(三)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承包、租赁、托管、受益分配、协议约定等);
(四)使用权用途为农业,不改变设施性质与功能;
(五)使用权期限不超过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剩余期限及土地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局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一)未按规划、用地备案要求擅自建设、改扩建农业设施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完成整改的;
(三)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的;
(四)农业设施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正常开展农业生产,或拟变更为非农业生产用途的;
(五)存在司法查封、冻结、限制交易等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业设施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备案。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因材料复杂、现场核查量大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事由及时限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补正材料、异议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簿,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保管、动态更新。登记簿是认定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依据。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使用权备案信息记载内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登记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公示材料、权属证书存根、使用权合同、使用权备案表等档案资料。登记事项登簿后,及时按件整理、规范归档,实现档案可查、可溯、可管。
第三章 首次登记
第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申请、镇村审核、区级公示、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设施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供土地权属边界证明;
4.设施建设方案、竣工说明/验收报告、设施平面图、现场实景照片等佐证资料;
5.按照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设施用地备案登记的,提供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
6.若涉及其他行业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提供许可、备案证明。
(二)审核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留存材料复印件并退回原件。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收到初审材料后,对设施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在设施所在村(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驳回申请;异议不成立的,出具复核意见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3.区农业农村局终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信息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对通过终审的登记信息,在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登簿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农业农村局将权属信息、设施信息、用地信息载入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
(五)发证
完成登簿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核发《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可会同使用权人同步或单独申请使用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向农业设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1.农业设施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3.农业设施所有权证;
4.使用权来源材料(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托管协议、受益分配方案、村集体决议等);
5.使用权范围、期限、管护责任约定;
6.界址确认及无争议承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不少于7日)
(三)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登簿
(四)核发《台儿庄区农业设施使用权证》并在所有权证使用权登记附页注记。
第十五条 按照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设施用地备案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对应设施农业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其他农业设施所办理的所有权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证记载事项主要包括:
(一)农业设施名称;
(二)所有权人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三)农业设施具体坐落位置;
(四)设施类别、占地面积、数量、建成时间、设计使用年限;
(五)设施用地备案文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四至界址;流转土地的,标注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
(六)农业设施平面示意图;
(七)权属证书有效期限;
(八)变更登记、抵押备案记录;
(九)登记发证机关名称及发证日期;
(十)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统一核发,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为:区级简称+(年度)+4位顺序码,顺序码从0001开始依次递增,示例:台儿庄(2026)第0001号。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已依法登记的农业设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发生转移、变更的;
(二)设施改扩建、拆除、改造,设施现状、面积、结构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导致权属证书有效期需同步调整的;
(四)登记信息有误、信息变更,需要更正、变更登记的;
(五)使用权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管护责任发生变更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权属变更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原农业设施所有权证书;
(五)涉及使用权变更的,一并提交使用权变更协议、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变更登记由申请人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现场核实、情况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办理变更登簿、换发证手续。已办理抵押备案的农业设施,变更登记应当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涉及使用权变更的,应经所有权人同意。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已办理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办理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设施违规予以登记的;
(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司法、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确认无效的;
(五)以虚假材料骗取使用权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的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权属证书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农业设施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灭失,原权利人不再享有所有权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所有权,书面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土地发包方、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或农业设施整体灭失、损毁无法恢复使用的;
(五)设施及所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完全丧失的;
(六)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七)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提前解除、使用权人死亡或主体终止、设施灭失导致使用权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登记实行依申请注销和依职权注销相结合。
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注销申请,交回原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簿手续。
符合注销情形但申请人未主动申请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限期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区农业农村局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原权属证书作废。农业设施有抵押或司法查封未解封的,不予注销。
使用权注销参照前款执行;使用权注销不影响所有权效力。所有权注销的,使用权一并注销。
第六章 抵押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设立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抵押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备案表;
(二)借款合同、农业设施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农业设施使用权抵押的,可按规定申请抵押备案,参照所有权抵押程序办理,需额外提供:
(一)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使用权登记页。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主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持抵押备案表、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抵押变更备案。变更备案办结后,区农业农村局收回原备案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的,当事人可持抵押备案表、抵押权消灭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注销备案。注销备案办结后,区农业农村局收回原备案凭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证》《台儿庄区农业设施使用权证》仅作为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流转、管护、收益分配的权属依据,不作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唯一法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隐瞒实情、虚报材料、伪造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农业设施办理抵押备案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置、变卖、损毁、转租抵押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设施抵押融资产生的民事纠纷、违约责任,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法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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