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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儿庄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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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区设施农业,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规模持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农业设施已成为重要生产资料与资产载体。但长期以来,农业设施产权界定不清晰、登记不规范、权属证明缺失,导致资产确权难、抵押融资难、流转交易难、纠纷处置难,制约设施农业提质增效与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为补齐制度空白,实现农业设施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建立我区农业设施产权登记体系,丰富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强化农业设施常态化监管,亟需出台专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全区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及全流程管理工作。

二、意义目的

农业设施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资产,价值开发空间巨大。开展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办证,有助于推广农业设施抵押融资,盘活农村产权资源,拓宽农村融资抵押物范围,对于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依据

该办法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等政策,同时,参考江苏南通市、广西贵港市、福建建宁县、福建漳浦县、浙江桐乡市等地区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四、起草过程

为更好地起草我区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4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了管理办法研究和编制工作,经多次会商研究,形成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致函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2026年6月8日,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针对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修改完善后的《办法(试行)》开展合法性初审,并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7月2日,经有关部门会签及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8章31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农业设施范围,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等养殖生产设施、田间沟渠、生产路、机井、泵房、输配水管网等农田基础设施等;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需满足的条件;第三章首次登记:明确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程序;第四章变更登记:列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各类情形及办理流程;第五章注销登记:明确应当注销登记的各种情形;第六章抵押备案:统一规范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抵押备案的办理要求与所需材料;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虚假登记、违规处置抵押资产、融资纠纷对应的各方责任划分;第八章附则:规定本办法试行起止期限。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广泛宣传,严格对照《办法》明确的种植、养殖、水产、农田基建等各类农业设施标准,厘清所有权、使用权边界,从严审核用地备案、规划审批、土地流转等前置手续,杜绝非农设施、违规占地设施确权登记。严守规范登记准则,工作中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杜绝“非农化、非粮化”,严把材料审核关口,确保登记结果真实有效。


政策咨询部门: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632-667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