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12-27 发布日期 2024-12-27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TEZDR-2024-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台儿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枣庄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条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按照“谁主管(承办)、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主管(承办)或者实施该被诉行政行为的镇(街)或者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因政府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区政府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共同被告的,由该临时机构的牵头镇(街)或者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负责或者承办实施的,由牵头部门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政府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区政府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职责,做好应诉工作;区司法局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职责,做好应诉工作。

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被诉各单位依法做好各自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者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区司法局收到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登记备案后,根据案涉部门(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情况初步拟定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后签批至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起草答辩意见。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准确。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承办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委托代理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后,以区政府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第九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依法出庭应诉。本规则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一般由分管案涉部门(领域)的副区长出庭应诉。

第十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抗诉的;

(五)涉及企业的;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承办以自身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承办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办理应诉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委托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谁主管(承办)、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首先委托参与、承办或者了解被诉行政行为等相关情况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

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庭审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开庭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由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做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三)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案涉部门(领域)副区长签批办理。

第十九条  确定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一审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认为无需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履行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履行情况报至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承担案件产生的代理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保障必要的办案用车,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借助全省行政应诉管理平台加大案件办理信息化建设以及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力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以及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上传至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  行政案件败诉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生效判决之日起10日内,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将败诉情况分析报告和行政判决书一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不按照本规则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行政裁决等情况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