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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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对台儿庄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建立规范、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放管结合,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决策运营效率,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助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三、文件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儿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三种类型。其中,核准事项分为区政府核准事项和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准事项。

(一)区政府核准事项。企业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送请示;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准事项。企业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送请示,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批准。

(三)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形成党委会意见;再将由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决策事项于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申报备案,一并报送重大事项备案表。

(四)报告事项。企业对需报告的重大事项,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书面报告。涉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材料清单。企业申报重大事项时,一律使用单位正式文件请示,内容应包含请示事项、相关法规、公司章程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内容,一并上报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企业涉及股权变动事项、投融资事项、担保事项等特殊经营行为需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追究责任。对于企业未按本办法核准、备案、报告,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或出现其他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0年4月1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