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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4-1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20〕6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台儿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申报核准、备案和报告的事项。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核准事项分为区政府核准事项和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准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股权变动;

(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企业发行债券;

(五)200万元以上投融资事项;

(六)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七)企业国有股权或净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转让);

(八)按规定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初审、区政府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核批准:

(一)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企业管理者薪酬、工资分配办法;

(四)企业资产损失和坏账损失的处理;

(五)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投融资事项;

(六)修建办公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支出,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的;

(七)低于评估价的资产转让;

(八)企业对外捐赠;

(九)按规定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审核: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

(四)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改变;

(五)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及分配方案调整;

(六)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七)按规定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

(一)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

(四)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因违规违纪被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处理、处分;

(五)企业产品被国外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

(六)企业重大资产意外损毁;

(七)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

(八)按规定应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变动,及上述相关重大事项,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

第九条  企业对需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

企业研究重大事项,应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沟通汇报,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依法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由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的核准意见,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企业对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在依法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需审核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内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审核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企业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书面报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应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准的重大事项,在接到核准通知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对企业重大事项,派出财务总监和监事应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备案审核和报告;

(二)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未按照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重要情况;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每年对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选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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