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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5/2022-1261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0-12
发文机关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19〕8号 有效性 有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发〔20198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191012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追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

1.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4.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安全监管职责

()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2.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原则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监管,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5.把安全准入标准作为衡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

6.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对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实行“一票否决”;

7.领导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暗查暗访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8.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区长统筹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巡查、考核、督查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其他副区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结合年度敏感时段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并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5.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6.加强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事故抢险救援,督促相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5.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共同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领域管理的中心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落实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接受区政府安委会的监督和考核;

3.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4.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6.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职责

1.区安委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区安委会作为区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3)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5)督促检查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6)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向各镇()、经济开发区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7)指导协调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镇()、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4)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7)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8)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市属驻台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12)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区发改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台儿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区级财政投资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3)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各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应急物资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动用计划和指令;

(4)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6)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7)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全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

5.区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教育、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5)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6)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8)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9)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6.区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7.区公安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5)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6)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8.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3)依法承办区政府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9.区人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配合做好经上级批准且符合表彰要求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2)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3)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的条款;

(5)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10.区自然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从事测绘、地质勘查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3)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矿的行为;

(4)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5)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公用运营企业(含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和游乐场所)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7)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8)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12.区规划办公室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13.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公路安全设施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4)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的监管;

(7)负责区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所辖航道、区管内河港口、渡口、渡船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安全监督管理。

14.驻台港航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港口安全隐患治理,做好船闸安全管理。

15.区城乡水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对水利工程项目、城乡供水安全设施、排水及污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3)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6.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农业、农业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等农村应用的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工程建设及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经营、供户管道输送和使用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鼠药、肥料、食用菌种生产经营、使用和农用膜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来料加工等农民就业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农业机械违法载客等行为;

(7)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草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场防火工作。

17.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拍卖、租赁、报废汽车拆解、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18.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A级景区、星级酒店、民宿和旅行社等文化旅游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5)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8)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19.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卫生健康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血液中心、疾控中心等)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负责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7)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8)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9)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区生态环境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2)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5)负责环境检测场所、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6)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7)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21.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全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4)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22.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5)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负责督促指导食品药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8)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23.区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2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监管;

(2)对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活动过程采取科学稳妥的安全防范措施。

25.区总工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3)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6.区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福利企业、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

27.区审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区有关部门及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监察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28.区供销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供销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29.台儿庄古城文化产业园建设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负责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聚集区(5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0.其他职责:

(1)本意见未涉及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区政府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的项目(工程)承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

(3)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有关要求

()细化监管职责。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做到上下衔接,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全覆盖、责任落实到位。

()强化职责履行。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加大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级目标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破控制指标和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之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意见》(台政发〔201610)即行废止。

(201910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