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5/2026-0047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9-10 | 发布日期 | 2026-09-10 |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TEZDR-2026-0010002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台儿庄区运河街道、邳庄镇、马兰屯镇、泥沟镇全域。

台儿庄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国有林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枣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4日。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文件文字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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