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1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EZDR-2024-0020002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台儿庄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如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枣庄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和资金管理办法》、《枣庄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及“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原则,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签订管护协议。
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性、持续性的检查、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是指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和改造等。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由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补助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的工程设施、设备,及其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属相关镇(街)和村(居)所有,并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
第四条 镇(街)指导村(居)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人切实做好所管辖区域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田间道路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机井、泵站、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排水沟渠要及时清杂、疏浚。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村(居)、镇(街),镇(街)和村(居)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所有村民均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区、镇(街)、村(居)三级监管主体相关职责:
区级:
1.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全部移交给各镇(街)。
2.监督各镇(街)做好资产移交及管理工作。
3.监督移交后的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镇(街)级:
1.接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移交工程,并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好、用好宣传、组织工作,明确管护单位和人员,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各项管护措施和责任。
3.严禁高标准农田被占用,严格管控高标准农田用途,优先满足粮食作物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非粮化”。
4.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督促指导各村(居)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土地流转不影响管护主体的职责。
村(居)级:
1.各村(居)民委员会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主体,要成立管护队伍、建立管护台账、明确管护职责、确定具体管护人员,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修管护。
2.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台账管理更新、工程防溺水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形成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和分类工程设施明细,并与项目工程所在各镇(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镇(街)与各村(居)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村(居)及时将移交资产记入村级固定资产台账。
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八条 镇(街)与村(居)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村(居)与管护人员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地块、措施、设施、权利与义务等。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重点设施购买保险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条 设置专(兼)职管护员。
(一)管护员应为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村民。
(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 村(居)应安排管护员按照季节特点和使用频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检查和维修,及时填写巡查、检查和维修台账,并报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第十二条 管护员巡查时应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应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应由损坏者限期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街)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损毁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街)提出维修申请,镇(街)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对数额较大、工程损毁较严重的项目,镇(街)及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核验,申请区级管护经费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 各镇(街)和村(居)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由各镇(街)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备案。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有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受益村(居)集体收益资金、受益村(居)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受益农户(经营组织)缴纳的水电费、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各村(居)集体管护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进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管护专项资金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镇(街)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典型村(居)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损毁的,村(居)对相关管护员按照管护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因村(居)在管护过程中消极履职,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丢失的,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街)向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农业农村纪检组报告,视损失后果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故意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的;
(二)管护人员在组织工程运行期间,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甚至殴打管护人员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年度项目建成后的资产移交,监督好镇(街)、村(居)资产移交,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同时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监督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不定期抽查镇(街)、村(居)工程管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对镇(街)年度综合考核项目,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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