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6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09-28 | 发布日期 | 2024-09-28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TEZDR-2024-001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一步严格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属高污染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属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阿里山路以南、运河大道以西、台北路以北、科创路以东合围区域;台北路以南、花莲路以西、日月潭路以北、科创路以东合围区域。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城市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短期内无法实行集中供热的居民区,可以保留清洁炉具,燃用清洁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7日。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8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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