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95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
发文字号 | 台政字〔2022〕8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TEZDR-2022-001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台政字〔2022〕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禁用区域及禁用标准
(一)城市建成区
南起日月潭路;北至长安路(广进路—运河大道段)和台北路(运河大道—东顺路段);东起东顺路;西至广进路的区域。
上述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即国三标准)、编码登记为X阶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乡镇政府驻地
马兰屯镇:南起新楼村南;北至官宅村中心路;东起八队村东;西至官宅村西的区域;
涧头集镇:南起虎提山路;北至磨盘山路;东起龙河路和伊运大道;西至半山路的区域;
张山子镇:南起台利路和张山子镇中心小学北侧道路;北至七一路;东起平新庄至平东村村道;西至京沪高铁便道的区域;
泥沟镇:南起新兰路;北至兰兴路;东起枣台新路;西至华丰路的区域;
上述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Ⅱ阶段标准(即国二标准)、编码登记为X阶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控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五)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TEZDR-2020-0010001)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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