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04572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发文机关 |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失效 |
TEZDR-2020-001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儿庄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运河北堤以北、广进路以东、长安路以南、东顺路以西。
二、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本通知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水泵等。
四、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台儿庄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进行处理。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
特此通告。
附件:台儿庄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文件文字版: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word版)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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