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5/2022-04570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09-05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台政办发〔2019〕6号 有效性 有效

TEZDR-2019-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
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9〕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台儿庄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我市城区工作且实际居住,户口不在本区(市)的人员。

二、外来务工人员凡在户口所在地有监护子女条件的,其子女应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子女条件,且在我区城区工作、已申领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在工作地为随迁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一)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投资经商,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实际入住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入学的,可与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联系。如需转学的,应以学年为期限,于每年8月向实际居住地辖区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接收学校要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在学籍上进行标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接收为主,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家庭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住证》。

(二)父母双方在申请就学所在地的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1年以上)。

(三)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六、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保障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完成义务教育并达到毕业标准的,教育部门应为其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同时,根据个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区参加高中段招生考试,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地学生同等对待。

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出地区(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要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档案,并建立与其监护人联系制度,妥善解决好留守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流出地区(市)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变动手续,为外出就读学生提供服务。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读的,流出地区(市)教育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八、明确责任分工。区教育和体育局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工作。区发改局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财政局要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区公安分局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文件文字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