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0456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日期 | 2018-01-15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政办发〔2018〕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TEZDR-2018-0020001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台儿庄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台儿庄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坚持条件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一)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以个体形式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区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四)已经通过一定学时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培训证书;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从学历水平、种养规模、培训学时、从业年限、经济效益、指导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农业从业人员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具体如下:
(一)生产经营型
1.初级:参加生产经营型培训学时不低于24学时,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中级:参加生产经营型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具有指导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的能力。
3.高级:参加生产经营型培训学时不低于72学时,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种养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具有指导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的能力。
初、中、高三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种养殖规模最低参考标准见下表:
生产经营型不同级别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最低标准参考表
种级 类别 |
大田 作物(亩) |
蔬菜 (亩) |
林果 (亩) |
生猪 年出栏(头) |
羊年出栏 (头) |
肉禽年出栏(羽) |
蛋禽 存栏 (羽) |
奶牛 存栏 (头) |
水产 养殖 (亩) |
初级 |
50 |
10 |
30 |
50 |
30 |
5000 |
500 |
20 |
20 |
中级 |
100 |
30 |
50 |
500 |
300 |
20000 |
2000 |
100 |
50 |
高级 |
200 |
50 |
80 |
2000 |
500 |
50000 |
10000 |
300 |
100 |
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
对于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由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引导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根据鉴定机构标准认定。
第四章 承办机构
第八条 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承担,区农广校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标准,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办机构实施。
第十条 农民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经审核后,对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式样,由区政府或其授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科技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区级农业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享受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保障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其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
第十五条 政策支持。实行“一倾斜四优先”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荐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做好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建立和信息统计工作,将认定和统计信息采集表录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管理。承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员培训,定期对入库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和更新。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
(四)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后续支持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服务体系,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政策解读、学习交流、合作发展的平台,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建立不同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台儿庄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5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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