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299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发文机关 | 区财政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台财字〔2020〕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产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台财字〔2020〕12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根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0〕3号)的有关要求,参照《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相关工作的通知》(枣财资〔2020〕17号),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
(一)凡出租房产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需尽快排查承租房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对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积极与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事宜。符合减免政策的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租申请,出租方及时进行审核,凡符合减免资格的,按规定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二)对尚未支付房租的,出租方直接给予减免。对已支付房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
(三)出租方为行政事业单位且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直接退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方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予以退还。
(四)在规范手续上,出租房和承租方均应就房租减免期限和金额签订正式规范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将补充合同或协议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压实房租减免工作主体责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工作进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房租减免要求,确保“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
(二)各出租单位主动与符合规定的承租方联系沟通减免事项。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举报监督电话:0632-6633963 6633946。
台儿庄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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