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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自: 时间:2022-03-01

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残联通知要求,现将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2021年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确定后的数据实时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二、年审时间、方法

(一)本次审核时间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二)年审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进行申报(详见附件)。

联系人:尤中法,联系电话:8056618,13306376399。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2022年因启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时间推迟到6月30日),按规定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附: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枣庄市台儿庄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