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鲲鹏”计划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9-22

为纵深推进“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1163”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头雁”作用,助力辖区企业境内外上市数量倍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阶段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五年内,新增20家股改企业并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至少5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占比突破50%。

二、强化上市后备培育

(一)分层次入库。按照“统筹规划驱动、优势企业带动、梯次推动互动”的方针,积极引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精心培育,打造企业上市矩阵,加快分批上市进程。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分别纳入“竞跃”股改库、“凌云”上市库,对入库企业,实施“孕育、成长、蝶变”滚动培育计划。

(二)实施动态管理。坚持“优中选优”“宽进强育”“动态管理”的原则,遴选治理结构完善、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适时调整入库企业,动态保持“竞跃”股改库入库企业20家左右、“凌云”上市库入库企业10家左右的后备资源梯队。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股改挂牌奖补

完成股份制改制并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区财政补助2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奖补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区财政补助100万元;通过基础层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区财政补助50万元;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区财政补助150万元。

2.对注册地、纳税登记地新迁入我区的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挂牌层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挂牌基础层企业,区财政补助100万元;挂牌创新层企业,区财政补助150万元。

(三)上市奖补

1.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区财政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区财政补助6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2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区财政补助800万元。

2.多途径上市。对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或直接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上市企业,区财政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且募集资金高于1亿元人民币(含)的企业,区财政补助400万元。

3.分阶段递增奖补

(1)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报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400万元奖励。

(2)沪深交所上市。企业在收到山东省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首发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

(3)其他上市。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可采取“一事一议”,分阶段、分节点享受递增奖补政策。

(四)再融资奖补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实际募集资金70%(含)以上投资于我区,募集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0万元;募集金额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1”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区企业上市挂牌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按照“一企一专班”原则,建立“N”个工作专班,实施“一对一”服务机制,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全程跟踪服务,优先协调解决。

(二)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为企业上市(挂牌)办理股权转让、土地房屋产权、项目审批、历史沿革审核、缴纳社保税费、环评安评能评、注册登记、出具合规性证明材料等事项时,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一事一议”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结、容缺办理,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等开展现场访谈。

(三)强化上市合规指导。推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按照“风险提示在先、服务沟通在前”的原则,务必审慎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以罚代管”。审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告知区金融服务中心介入。

五、其他事项

(一)适用本实施意见的企业需在台儿庄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在台儿庄区依规纳统、依法纳税,在台儿庄区内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后备企业的认定和本实施意见奖励资金兑现程序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制定具体申报指南。

(三)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离台儿庄区,企业新建项目需承诺首选枣庄市境内,企业若因自身原因在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迁出台儿庄区的,需将已经兑现的奖励资金全额退还。

(四)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等被证监部门处罚导致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者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由原奖励或补贴的单位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具体解释与组织实施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