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引进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扶持和奖励办法

作者: 来自: 时间:2018-06-01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支持我区金融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功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是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范围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处等。主要分两大类:(1)银行类,包括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担保类,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其他担保机构。

第三条 对新设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贴,在本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场所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

第四条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补助。对在本区新设金融机构分(支)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助。

第五条 鼓励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对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分别给予2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在农村新增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所需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七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扶持和奖励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为新设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上述新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九条 引进证券公司、各类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