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风险评估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12-01

关于《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划分方案(草案)》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评估主体

根据《台儿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山东枣庄大禹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主体,开展了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11月1日修订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0月10日印发);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颁布);

《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11日)。

(2)地方法律法规及规划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3日修正);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9月21日修正);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25日发布);

《山东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2021年11月1日发布);

《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2021年9月7日发布);

《山东省枣庄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9-2030)》;

《枣庄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

(3)执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

三、评估内容

根据拟划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围绕本次决策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等,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拟实施决策影响的相关群众、相关团体了解情况,当面听取意见,深入开展风险调查。调查内容有:

决策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

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群众、利益相关者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诉求。

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态度。

四、评估结论

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事项总体实施风险可控,能够实现不发生上访、群访事件,尤其是不发生越级上访、群访事件,确保不发生群众冲击围堵各级党政机关或进行非法游行示威事件,确保不发生阻断公路、交通等群体事件目标,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是否拥护作为衡量各项政策和举措出台与否的基本标准,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切实做到发展为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群众共享;二是对群众实施优惠政策,在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居民就业渠道,帮助他们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增收渠道;三是坚持民主与法制,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推动依法治市相结合,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出台程序,逐步形成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利益公平的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防范措施

(1)以人为本,减少伤害。把保障人员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方面的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风险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分析、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靠科学和法律法规,增强化解风险问题的能力。依法规范防范化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影响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处置预案

1、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决策实施及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尽量避免和减轻对群众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倾听群众声音、加强组织引导、强化服务意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组织保障,落实责任主体

设立维稳工作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参与人员,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责任。

(3)完善措施手段,加强宣传引导

总结借鉴以往经验教训,加大相关投入,做实做细维稳风险方法措施。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工程建设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公众认可和支持。

(4)健全维稳职能,提高维稳应对能力

要设立维稳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维稳工作人员,建立维稳首问负责制。加强维稳工作人员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维稳接待和处置能力,解决引导社会稳定问题通过正常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2、处理群体事件的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2)疏导教育原则

要采取说服教育、释疑解惑、阐明政策,理顺情绪,消除误会,安定人心,引导群众按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3)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原则

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信息公开、口径一致原则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得隐瞒信息,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让信息公开透明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信息公开一定要快速。事情发生的24小时之内,是公布信息的黄金期。

第二,信息公开一定要准确。指定一个统一的新闻发言人。

第三,信息公开时一定要谈公众关心的事情。

(5)慎重处理原则

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动用处置性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6)及时、果断处置原则

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3、宣传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该工作中的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该项目政策宣传工作方案。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枣庄市经济发展显效年、提升年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正确处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2)组织领导

建议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3)工作原则

政策为依据的原则。宣传工作要在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指导下进行,严格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口径。

正面宣传的原则。政策的宣传必须以正面的宣传、正确的舆论引导为主。

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4)形式与方法

主要采取召开会议,将有关政策向各级领导进行汇报,向参与工作的人员传达政策,全面正确把握政策精神。

组织编印宣传手册,到户召开群众大会。通过宣传栏、板报等手段,宣传好政策,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相信政策,体会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怀,从而积极支持、配合好各项工作。

采取点对点、面对面相结合的方法,对个别群众的特殊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细心和耐心地讲解,不断创新,提高宣传水平。

强化宣传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宣传纪律。以政策为依据,坚持正面宣传。

加强监督工作。宣传部根据政策,将不定期对新闻单位进行监督,找出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改正,确保宣传工作的正确性、稳定性。

落实宣传责任制。建立政策宣传网络,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政策宣传手册上没有明确解答群众又反映的问题,要给予正确答复。把群众的思想统一到省、市、区(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使广大群众支持本项目建设,保持社会稳定。

4、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预防和有效处置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工作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实施单位要在台儿庄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发生的群体事件,严格依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予以处置。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在台儿庄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向台儿庄区政府报告,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防止现场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化解在事发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2)组织领导

建议成立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突发群体事件处置小组,全面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相关突发风险事故处置预案

针对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实施期间涉及的公共安全风险事故、生态环境风险事故、财政金融风险事故、舆情风险事故,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事故,制定统一的实施期间应急预案体系,使实施期间一旦发生风险事故,能够得到妥善的应急处理。

(1)应急计划区

实施期间风险应急计划区包括整个工作区。

(2)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应急组织体系、机构

建立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项目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由前期工作组的正职领导为小组组长,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小组,当发生某种风险事故时,处置小组可互相协助。该应急领导小组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积极处理事故过程和善后工作。

预案分级相应条件

本预案不分级,即只要实施期间发生其中某种风险事故就全面启动此预案。

应急救援保障

各应急小组都配备救援设备保障人员,专门负责应急状态时的车辆、监测设备、救生设备的保障。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在应急状态下报警通讯方式为固定电话和手机,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组内通讯人员亲自传告,确保第一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应急状态下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车辆畅通无阻。

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各组监测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查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人员紧急撤离、疏散、撤离

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时,立即组织附近居民紧急撤离。撤离时由施工期安全保护处置组协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紧急撤离,设备保障人员准备紧急撤离车辆。医疗救护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实施抢救撤离。

(3)事故应急救援关闭与恢复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相关人员已安全撤离;

2)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发生事故的成立条件消失或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2)接到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后的评估,编制应急评估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4)应急培训计划

台儿庄区城乡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项目实施期间内部定期组织安全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当地社区(村委)联合,进行不定期的演练。

(5)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施工人员、周边各(社区)村庄居民进行公众教育,一方面教育他们遵照相关环境和安全法律法规,一方面进行一定应急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