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9日,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政发〔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制定《管理规定》主要是为健全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上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第一至十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原则、分类和职责分工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至第四章(第十一至三十七条),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重点规定了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和备案程序的执行要求。强调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第五章(第三十八至四十八条),重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和清理作出规定,建立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清理工作分工及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明确清理程序。
第六章(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对工作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章(第五十二条),明确《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并明确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文件的有效期
《管理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五、政策核心内容
《管理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公布和备案程序、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等各个环节作了全面规范,以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流程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发布实施均有制度可依。通过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公文种类,明确起草单位职责,强调“应审必审”的审核原则,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及要求,强化发布环节管理,以及建立后续监督管理机制等,提高文件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方便各制定主体贯彻执行、落地落实。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台儿庄区司法局
首席解读顾问:吴凡
政策咨询电话:0632-666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