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制发《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自12月起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该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我市对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设置一定的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实行当年累计计算;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0%、60%、50%,退休职工75%、65%、5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年终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二、便民为民,优化异地就医政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规定门诊费用也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本地待遇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再按本地待遇标准执行。
下一步,区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要求,积极解答疑惑,保障政策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就医实名制,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积极宣传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咨询部门:台儿庄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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