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司法局局长李茂永解读《枣庄市台儿庄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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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清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罚、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在区级作出统一规定。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便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产业兴市”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出台《台儿庄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三、决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清单》编制过程中,坚持“依法梳理、合理审查、标准统一”的原则,不列入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事项,尤其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

2021年7月26日,枣庄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调整<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各区组织区直部门以《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鲁司〔2021〕39号)为依据,在认领省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枣政办字〔2020〕31号)的相关事项,对新的省级清单和市级清单进行整合汇总。经过部门报送、汇总审核、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了《台儿庄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四、主要内容

本次梳理公布的《台儿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80项,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



解读部门: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

联系人:徐玉吉

咨询电话:0632-666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