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局长马明光解读《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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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动员大会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产业用地供给渠道,促进我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入市的规定,结合台儿庄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暂行)》。

二、制定依据

《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枣庄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

三、制定过程

由区自然资源局起草《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8月26日,区自然资源局向区直各部门和镇街征求意见,对不回复情况视为同意,共收到2个镇街4个部门反馈意见,全部采纳。2021年9月7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讨论,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区自然资源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和分管科室进行了汇报,2021年9月16日市局反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同意区自然资源局草拟的《管理办法(暂行)》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局意见对《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9月26日,区自然资源局向区司法局送呈我局《管理办法(暂行)》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审查结论认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符合规定,具备合法性。经合法性审核后,形成《管理办法(暂行)(讨论稿)》,提交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经区长签发后,区司法局进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以区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编号:TEZDR-2021-0010002)印发,并统一公开发布。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暂行)》共8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了概念界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和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规定。第二章出让主体。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第三章出让途径。出让途径分为就地出让和镇域村整治后入市。第四章出让程序。出让程序包括出让意向审核、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方案审查、组织交易实施、成交确认及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契税及调节金缴纳、土地收益分配、不动产登记10个环节。第五章服务与监管。强调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服务职责,明确了受让土地使用权人应遵守的法定职责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办理规定。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相关约束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职责和违责责任。第八章附则。界定本办法解释单位、明确了本办法效力起始日期。

五、施行日期

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9日。


咨询部门: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吴志刚

联系电话:0632-668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