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枣医保发﹝2020﹞72文,较2020施行的枣医保发﹝2019﹞43-46号文,变动如下:
1.救助对象范围改变,现分为两类:一是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特困、政府供养的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二是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
2.救助对象名称变化:农村低收入人口指扶贫部门(或其他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
3.针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待遇标准变化:门诊不再给予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4.救助程序:一是支出型贫困家庭依申请救助。二是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和入户调查,报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根据核对结果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上报,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工作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