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措施和力度,切实做好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创建活动,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强化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年用地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二、方案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70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任务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25号)文件精神。
三、方案制定目的
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批而未供工业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促进项目落地、工程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完成10月底前,开发区、各镇(街)完成批而未供工业用地的80%以上,实现任务进度与时间进度同步,力争11月底之前完成批而未供年度处置任务,到2021年上半年全部完毕的目标。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对已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1、对愿意摘牌购买土地的企业。因政府在进行企业迁建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用地手续不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没收的,将没收资产交给有关镇街、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由镇街、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招商引资签订协议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对无力购买土地的企业。对因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或没有实力购买土地的民营企业,由国有企业购买土地,再采取租赁方式将土地及地上资产租赁给民营企业使用,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负担。3、对有能力购买,但经劝导仍不能按时拿地的企业。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占地建设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责令退还土地并建立失信黑名单,根据相关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其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法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二)对未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对依据法律规定无需进行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企业与合法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不纳入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成交后,由土地竞得人按照评估价向资产所有人协商购买,若最终竞得人为该资产所有人的,该地上附着物根据区有关文件规定仍归现企业所有。(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三)统筹解决因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造成的批而未供。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无法继续供应的,要借鉴外地经验,用足用活公益政策,统筹考虑土地利用布局,抓紧组织调整相关规划,提高土地供应效率。(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五、后续工作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职责任务。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批而未供工业建设用地拿地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批而未供工业建设用地拿地工作。
(三)夯实工作基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镇街要对批而未供地块逐一核查,查清批准时间、位置、权属、面积、是否实施征地、利用现状以及未供原因等情况。
(四)优化政务服务。在批而未供土地工业建设用地处置工作中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关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