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2019年1月29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鲁发〔2019〕2号),提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方向。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精神,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枣发〔2019〕21号),对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出具体部署。为全面推进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鲁发〔2019〕2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枣发〔2019〕21号)
三、出台目的
厘清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关于绩效管理的职责边界,规范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加强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办法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省、市、区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6条,主要根据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制定,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应范围。主要用于中央财政、省、市、区财政安排下级政府的各类转移支付,包括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的职责,厘清各自管理边界,落实管理责任。三是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重点是根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的特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以及绩效监控和评价等提出特别要求,对各环节管理流程进行专门规范,确保中央及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