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枣庄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枣医保发〔2023〕7 号),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参保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庭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待遇标准:
1、医疗专护: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75%、70%和 65%,每床日支付 限额为 30 元、45 元和 60 元。医保帮扶对象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5%,每床日支付限额提高 5 元。
2、机构护理:参保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接受机构护理服务的,基金支付比例为 70%,每床日支付限额为 30 元。医保帮扶对象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5%,每床日支付限额提高 5 元。
3、居家护理:接受居家上门护理的参保人员,基金每床日支付限额为 20 元,医保帮扶对象每床日支付限额提高 3 元;接受居家自主护理的参保人员,基金月支付护理补贴 300 元,医保帮扶对象提高 50 元。
三、执行时间:试点先行、分批推进,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合 本市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到2025年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解读部门:区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解读人:田 宇
咨询电话:0632-66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