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改善参保居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儿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分局联合转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自2013年我省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基金结余稳步增长。截至2021年底,全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6.4万人,其中待遇领取人数5.9万人。累计9次提高全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160元。制度运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体系,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和发展中新情况的处理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多次调研基础上,省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通知》,广泛征求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2022年2月16日-3月15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等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4月28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完成合法性审核,并按照审核要求对《通知》作进一步完善。10月31日,经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19条,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分别对缴费档次、基金管理、待遇领取、服刑人员参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政策及创新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
一是调整缴费档次。将原12个缴费档次调整为8个缴费档次,对参保人选择较少的档次进行了删减。非缴费困难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由300元提高至35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8000元。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调整后的缴费档次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部分市、县(市、区)因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已经启动2023年度缴费的,可于2024年执行。
二是完善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政策。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举例说明,某县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县政府按照政策规定为困难人员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人员又自行缴费800元,则县政府对该参保人共计代缴100元并补贴80元。
三是明确补缴政策。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考虑老年人的养老实际,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其通过补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也要进行一定的约束。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要先核实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最多可以补齐到15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待遇的,不再补缴。补缴仅限补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已缴费的缴费档次标准,不再更改。
(二)加强基金管理
一是健全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
二是明确基金委托投资规模。2017年及以后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结余不少于80%的资金用于委托投资,提升基金支撑能力。
三是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坚持账实匹配原则,根据上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益等因素综合测算后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做实个人账户。将收益以记账方式归属于个人账户,维护参保人权益。
(三)规范待遇领取
一是明确了能否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上重复领取待遇情形,原则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但同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文件下发前已经领取的待遇,需要追回。
二是完善丧葬补助金政策。原有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超过30日办理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现根据有关规定,取消30日的时间限制。
(四)明确服刑人员相关政策
一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领取待遇,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服刑期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领取待遇,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实际工作中,可允许以上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参保、缴费。
二是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服刑期间领取待遇的,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前的标准执行。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领取申请,自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其基础养老金按照服刑期满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
《通知》印发前,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低于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的,自《通知》印发之日的次月起按照待遇领取地最新标准执行。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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