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枣庄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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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2月31日制定出台了《枣庄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枣政办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期限至2017年1月1日。2017年为接续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对办法实施期限进行了延期。2018年初,修订完善了审计监督条款,进一步完善了购买服务目录。

《办法》主要是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207号)进行制定。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底市政府法制办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针对即将到期的暂行办法责成市财政局修订起草了本《办法》,进行重新发布。《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审查通过后经市政府法制办签批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同意后,以枣政办发[2018]9号文件印发,有效期为五年。(规范性文件编号:ZZCR-2018-0020003)。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条及一个附表,确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和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购买程序和方式、资金管理与支付、组织保障和附则等内容。

1、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和原则。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市场优先原则。(2)积极稳妥原则。(3)公开透明原则。(4)注重绩效原则。

2、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3、关于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4)技术服务事项。(5)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关于购买程序和方式。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5、关于购买服务资金管理与支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对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6、关于组织保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施行日期

《办法》施行日期是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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