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9日,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台儿庄区引进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扶持和奖励办法》(台政发[2018]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等工作精神,促进我区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支持我区金融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功能,优化和完善我区金融产业布局,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根据山东省《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3〕3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参照枣庄市、济南市、临沂市等相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台儿庄区引进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扶持和奖励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内容。
第一条,介绍了制定本办法的意义。为鼓励银行、担保类等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支持我区金融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功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介绍了引进机构的具体内容。主要明确了银行、担保类两大类金融机构的具体内容,包括设立时间及机构类型,是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区范围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处等。
第三条-第六条,介绍了具体奖励标准,明确对新设机构在营业用房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等方面的奖励标准和金额。其中,对新设机构新建或购买营业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在新设机构总部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补助,对新设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新设机构增设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分别给予2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农村新增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至第九条,介绍了政策实施主体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了所需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扶持和奖励工作,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为新设银行、担保类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人社、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上述新设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机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区金融组织体系,明确了引进证券公司、各类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该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