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和部署,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9月30日,台儿庄区制定了《台儿庄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周生建说:“探索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有利于激活土地要素,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城乡土地开发利用,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求:一是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二是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要求;四是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关于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该如何使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吴志刚说,“土地出让时由出让主体与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限,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支付时间及方式,土地使用权收回、提前收回的条件及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持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凭证、调节金缴纳凭证、法人身份证明或竞得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来源: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