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答: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认定?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应主要从文件内容上把握。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下列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
结合我区实际,区、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作为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督察内容,着力加强管理;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区政府日常综合协调服务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向社会公布等六道程序。
如果是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但适用简化程序的理由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六、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如何充分听取意见?
答:起草单位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七、如何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答:起草单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公布有哪些要求?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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