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时间: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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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答:2018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台儿庄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哪些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区、镇人民政府;(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依照本规定,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评估论证;(二)公开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核;(四)集体审议决定;(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六)向社会公布。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署。适用简化程序的理由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经“三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召开听证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情形下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估?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被修改、废止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七)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何种情形下应当进行清理?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施行,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二)上级国家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需要进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台儿庄区司法局

首席解读顾问:吴凡

政策咨询电话:0632-666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