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台儿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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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台儿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6年7月1日,我区制定出台了《台儿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台政发〔2016〕11号),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风险评估未及时开展、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甚至个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因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法治营商环境,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程序规定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台儿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二、《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的方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列举的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程序规定》适用于哪些部门(单位)?

答: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四、《程序规定》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程序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明确送请审查需要的材料、时间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同时,要求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固化的顺序,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先后顺序,也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这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

六、《程序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实效,《程序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七、《程序规定》对专家论证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专家论证是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程序规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二是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在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八、《程序规定》对风险评估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程序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规定可以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九、《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是如何规范的?

《程序规定》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同时,为符合现实需要,对于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规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先决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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