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台儿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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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枣庄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枣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预案。

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是什么?

提高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五、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等级有哪些?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响应等级和流程是什么?

(一)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若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组织区自然部门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区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应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二)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省、市政府和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配合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区指挥部配合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申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宣布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七、有什么责任与奖励措施?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