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03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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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6
根据《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把犬只管理提上日常巡查内容,凡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们在劝导的同时进行登记,限期改正。同时在普法宣传工作中,把犬只管理纳入其中,告知养犬人员如何规范养犬。
下一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力度,对于遛狗不栓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并全力配合区公安分局、农业等部门做好联合执法;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饲养宠物管理办法的广泛宣传,规范居民宠物饲养行为,做到文明饲养宠物,爱护城市环境。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