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03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精装修住房质量监管的建议)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7-25


关于《关于加强精装修住房质量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让市民住有所居、住有安居、住有优居。区住建局运用全局视野、系统思维,自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开始即实施全方位、全领域的监管。

    一、规范精装修住宅样板房制度

    针对样板房管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对交付样板房做了明确规定,最大程度维护买受人利益:同一项目中,不同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的房源,在该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已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和推进精装修住房成本公开公示

    根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内容应明确清晰。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三、建立精装修住宅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二章 第八条规定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同时《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区住建局将进一步增强对精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落实关于精装修商品房的管理规定,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严把精装修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监督关,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