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02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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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1
由于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存在不稳定性和反复性,要持续不断加以推进,此提案我们正在积极办理中。根据《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城管局主要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楚排泄物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把犬只管理提上日常巡查重要内容,凡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们在劝导的同时进行登记,限期改正。同时在普法宣传工作中,把犬只管理纳入其中,告知养犬人员如何规范养犬。今年以来,共现场劝导未束犬链犬只监护人30余人次,现场监督犬只监护人清理犬只排泄物10余次。下一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力度,规范城区居民文明、卫生饲养宠物犬只,并全力配合区公安局、农业等部门做好联合执法。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