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统筹建设充电桩支持绿色出行的建议)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6-28

张传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我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结合部门职能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全市规划审批服务质效,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枣庄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枣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的通知》(枣自资规字〔2024〕35号)。根据文件精神,一是在既有住宅小区合法用地范围内(不含沿街区域)不涉及建设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范围内业主协商一致,由物业、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或产业项目自有用地内现有的闲置用地,满足建筑、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或改建停车位、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站(点:桩)等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棚(含一体配置充电设施的)、垃圾屋(站)、环网柜、调压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二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第十六条,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地面露天平面停车设备;第十八条,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各类公园绿地、机关事业单位院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增设电动车充电站、点、桩等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对于新建小区,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文件精神,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满足居民群众对新能源汽车出行的日常充电需求


联系人:张平        联系电话:0632-6681717


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