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保护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6-22

曹富兰、张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保护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首先应弄清楚农村基础设施的保护职责,农田内由各类资金建造的农村基础设施,应该属地管理,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也就是说由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通过市级验收后,施工单位移交给相关镇(街),镇(街)再移交给村(居),并签订工程移交协议和管护协议,同时,必须配备管护队伍。对管护不到位的村(居),应由镇(街)追究相关村(居)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现村民有私自毁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村(居)委会根据《村规民约》对其加强教育和惩罚,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区农业农村局有指导全区开展管护工作的职责。

4.每个镇(街)都必须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情况与坐落位置的台账,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5.涉及农田基础设施,量大面广,所需管护经费巨大,区政府已将管护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有限,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的维修补助。各镇(街)也应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专项资金,多方筹集管护资金。村(居)也应该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并多方筹集管护资金。

联系人:袁常孝        联系电话:18963225185


台儿庄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