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民政局关于对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的建议)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06-27

《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进程加快,部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造成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保障的服务机构,主要宗旨就是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服务。

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要求,针对困难家庭,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在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低保救助。其办理条件和程序如下:

第五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六)土地征用补偿、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一次性安置费、各种经济赔偿(补偿)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及其他农村产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第三十五条 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二、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镇(街)政府审核、村委会协查、民主评议、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按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做到低保对象有出有进,实现应保尽保。

三、答复结论

目前省、市尚未出台关于将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乡低保救助的相关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加强对手中有余钱的失地农民进行引导和教育,引导他们把钱用在扩大再生产上,用在合理消费上,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农民转变“等、靠、要”的错误思想,引导群众靠自身劳动摆脱贫困,消除“不劳而获”思想,鼓励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

   

 台儿庄区民政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