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控制畜牧业面源污染,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牧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布局养殖规模,大力倡导清洁健康养殖,努力形成生产布局优化、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的畜牧业发展新格局,加快自然生态宜居宜业台儿庄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根据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功能区,实现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疏堵结合、集约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退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着力提升畜牧业生态化、设施化、信息化水平。
(三)无害处理、资源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将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与提升耕地质量有机结合,全面推广畜禽粪污就地无害化处理、就近肥料化利用等种养结合方式,发展有机肥、沼气、天然气等,促进生态循环发展。
(四)政府引导、多方投入。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建设。鼓励畜牧环保服务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三、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区域。主要包括:张庄水源地、小龚庄水源地、秦庄水源地、涧头集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详情见附件)。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2.台儿庄古城,运河湿地公园,文化产业园等。
3.台儿庄区城区、镇街规划区域;台儿庄区城区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建制乡镇的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范围。
4.韩庄运河水域堤坝范围;张山子镇尤窝子水库、泥沟镇佟庄水库等正常档蓄水范围。
(二)非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即除禁止养殖区外的区域。在非禁止养殖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遵循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以及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以上两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两个区域作出调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人民群众“菜篮子”,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农业农村、畜牧水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城乡水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科技、文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区畜牧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二)严格养殖准入。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建成的由镇街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补偿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2号)有关要求执行。非禁止养殖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按照适度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坚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牧草结合的现代化畜牧园区,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立体生态养殖,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养殖备案。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新建养殖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要向区畜牧水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家禽存栏50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四)严格执行养殖场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所包含的畜禽养殖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畜牧部门不予备案。已建的未经环保审批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上述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要依法关闭。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把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作为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污染防治工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关停、搬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污染治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
附件:
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
一、张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东至3号井东120米,西至3号井西100米,南至3号井南50米,北至3号井北运河南岸路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3号井东200米,西至3号井西500米,南至3号井南200米,北至京杭大运河南河堤范围内的区域。
二、小龚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北侧边界距1号井约2.7米;东侧边界距6号井约15.4米;南侧边界距5号井约5.2米;西侧边界距2号井约4.7米。
2.二级保护区:北侧边界为生产路,东侧边界为地界,南侧边界为通过南墙的第一个通讯杆平行于南墙边界,西侧边界为生产路。
三、秦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一)3号井
3号井坐标为:东经117°45′19″北纬34°36′28″,保护区范围如下:
1.一级保护区:以3号井向南30米,向东、北、西三面各100米的正方形区域。
2.二级保护区:以3号井向南50米,向东、北、西三面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1、2号井
1号井坐标为:东经117°45′18″北纬34°36′11″,2号井坐标为:东经117°45′16″北纬34°36′10″,以东经117°45′17″北纬34°36′11″坐标点作为保护区范围划分的基点,保护区范围如下:
1.一级保护区:以基点向四周各100米的正方形区域。
2.二级保护区:基点东至200米,西至200米,南至200米,北至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涧头集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一)涧头集水厂饮用水源地1号、2号水井
1.一级保护区:东至1号取水井东30米,西至2号取水井西30米,南至2号取水井南30米,北至1号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1号取水井东300米,西至2号取水井西300米,南至2号取水井南300米,北至1号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涧头集水厂饮用水源地3号、4号水井
1.一级保护区:东至3号取水井东30米,西至3号取水井西30米,南至3号取水井南30米,北至3号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3号取水井东300米,西至3号取水井西300米,南至3号取水井南300米,北至3号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涧头集水厂饮用水源地5号水井
1.一级保护区:东至5号取水井东30米,西至5号取水井西30米,南至5号取水井南30米,北至5号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5号取水井东300米,西至5号取水井西300米,南至5号取水井南300米,北至5号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