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秩序】运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6-20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卫健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到中心(包括服务站、卫生室等各类医疗机构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急)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

2、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3、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4、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中心所在地的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