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拒绝“艾梅乙”歧视 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6-19

     健康科普|拒绝“艾梅乙”歧视 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拒绝“艾梅乙”歧视

 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1.科学、理性对待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始终尊重她们的合法权益,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梅乙”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3.医疗机构合理规划诊疗区域,不使用容易引起歧视现象的标识、标牌。带有“隔离”字样的产房、病房和手术室挂牌,改为采用数字或颜色分级标识管理。对床头卡设置感染诊断的,改为HIS系统颜色标记。    

4.医务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做到“五不”:不得在不合适的时间、场合,以及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和评价感染者的行为;不得因患者感染“艾梅乙”病毒而拒绝接诊或有推诿行为;不做可能引起患者产生反感及刺激的不必要的过度防护;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不得使用歧视性言语、行为,无差别对待每一位感染者。    


5.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生育决定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是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6.“艾梅乙”感染孕产妇与其他孕产妇住院收费一致,不额外增加费用。

7.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侣告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地点。    

8.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要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9.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医务人员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传教育、心理咨询服务。

10.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专人负责“艾梅乙”感染者歧视投诉相关登记。


台儿庄区人民医院:拒绝“艾梅乙”歧视 咨询与投诉电话:0632——66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