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咨询指南】枣庄市第二中学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5-23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枣庄市第二中学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市局相关文件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分类、范围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学校领导班子及分工情况;学校机构设置及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学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实习实训管理、考试管理等。

2.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学校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学校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

3.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各项财务信息。

4.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录取情况等信息。

5.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学研究活动、成果等信息。

6.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本校的教师招聘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等。

7.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评先树优,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加分保送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8.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

9.校园安全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0.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11.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登录“枣庄市第二中学”微信公众号,或者在政务公开等互联网平台查询。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学校自20239月1日起正式受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学校各相关信息责任部门。

办公时间:8: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0632-6611493

邮箱:zzez6611493@163.com

联系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箭道街北首

邮编:277400

(二)咨询方式

1.口头咨询

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2.书面咨询

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三)咨询注意事项

1.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2.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约束。

3.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4.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邮寄到学校,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的,以学校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寒暑假期间收到的,以开学之日为收到之日。

2)除前款方式外,以学校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5.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于 7 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6.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指南规定公开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2)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 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6)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8)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9)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7. 如果咨询人咨询的信息同时属于本指南规定的多种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分别作出答复。

8.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9.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六)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