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山东师大附属中学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5-09

山东师大附属中学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枣庄市、台儿庄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代管资金及自筹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涵盖教学设备、后勤物资、校园建设、信息化服务等全品类采购。

第三条学校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事项一律不予启动紧急采购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相关需求部门负责人及纪检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采购项目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认等事项,统筹协调采购中的争议问题

第五条总务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管理采购合同、牵头项目验收,整理归档全流程采购资料。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审核、资金来源确认与支付结算,严格把控“无预算不支付、超预算不支付”。

第七条纪检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需求部门(如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信息中心、各年级等)负责提出具体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参数、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参与采购文件审定及项目验收,对需求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凡列入当年《枣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第十条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校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需求部门财务处组建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直接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工程项目,由总务处联合需求部门、财务处进行多方询价,形成询价记录后实施采购,确保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法定情形的项目,经公示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监督与责任

第十纪检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对违规采购、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未经验收付款等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附则

第十本制度如与国家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师大附中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