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山东师大附属中学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采购管理制度
山东师大附属中学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枣庄市、台儿庄区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代管资金及自筹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涵盖教学设备、后勤物资、校园建设、信息化服务等全品类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事项一律不予启动。紧急采购需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处、相关需求部门负责人及纪检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采购项目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认等事项,统筹协调采购中的争议问题。
第五条 总务处为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管理采购合同、牵头项目验收,整理归档全流程采购资料。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的审核、资金来源确认与支付结算,严格把控“无预算不支付、超预算不支付”。
第七条 纪检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需求部门(如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信息中心、各年级等)负责提出具体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参数、质量标准、完成时限),参与采购文件审定及项目验收,对需求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限额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凡列入当年《枣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第十条 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校内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需求部门、财务处组建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直接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由总务处联合需求部门、财务处进行多方询价,形成询价记录后实施采购,确保质优价廉。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法定情形的项目,经公示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违规采购、串通投标、收受贿赂、未经验收付款等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行贿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师大附中台儿庄分校(枣庄二中)
2026年3月


鲁公网安备370405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