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学生管理】枣庄二中考试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分修习情况,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务处主任、级部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二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促进学生学习、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考试命题依据《课程标准》和《高考评价体系》为依据。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有区分度。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试题的类型依高考试卷模式。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考试像高考”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单元检测、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和各级部按照市教科院要求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
第六条 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需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所有考试试卷,在扫描完毕前必须保密处理,扫描上传后交阅卷组长下发。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15分钟到考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手机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上交考务。
第十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等)。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务处或年级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务处、各年级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阅 卷
第十六条 各类考试一律由市教科院、教务处组织按指定时间网上阅卷,各备课组内分工要明确。各备课组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网上阅卷或实行密封试卷。
第十八条 教务处处、各年级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提醒或通报。
第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由教务处或年级统一公布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级部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备课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方可改动成绩。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三条 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第八章 考试防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携带相关证明和证件有序入场,考前需制定各种防疫预案。
枣庄市第二中学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