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职业中专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下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学生的实习就业工作,维护学校、企业、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按要求完成认识实习、岗位实习,进一步做好毕业班的“实习+就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度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处、政教处、宣传处、招生处、实习就业处等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实习就业指导处为学生实习就业职能部门,在学校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安排学生实习就业工作。
二、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是教育部和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是教学活动的继续,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也是学生与企业接轨的重要途径。依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联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为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实习基本条件依国家部委相关规定
第一条 年滿16同岁,身体健康,经监护人同意。
第二条 学业评定:在校学习时间满五个学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由教务处核准通过。
第三条 品德评定: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由政教处核准通过。
(二)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形式:认识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不得自主进行;岗位实习,以学校统一安排为主,学生可申请自主实习。
第五条 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时间为六个月(特殊专业、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实习管理:学生实习期间兼职两种身份:“中职学生”、“企业准员工”,服从学校与企业的双重管理。
(三)实习基本程序
第七条 每年岗位实习前2个月将学校实习方案及教学计划,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每届学生第四学期末(或暑假期间),由教务处、政教处提供即将参加校外实习合格学生的大致情况统计(专业、人数及名单),以便实习就业处提前联系合作企业。
- 实习就业处公布实习信息,确定实习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企业材料、上报材料、存档材料)。
第十条 实习就业处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
第十一条 实习就业处同政教处、教务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纪律、心理健康、实习任务、实习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对不参加培训的学生不得安排实习。
第十二条 被实习单位选定或录用的学生,填写实习就业家长知情书(家长、学生签字),签订实习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由指导教师带队离校入职实习。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要求自主实习学生,必须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提交自主实习申请单和实习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入职实习。
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校者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实习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要做好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实习期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五条 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违规操作等个人原因出现人身安全问题,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遵守厂纪厂规,服从校企双方管理、听从分配,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认真填写《学生实习实训手册》,撰写实习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应积极与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沟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第十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的,经学校同意按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返校,实习就业处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提请教务处安排组织校内学习。(疾病原因须向学校提供县区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依规开除、辞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期间未完成实习任务,经查无重大违纪现象的学学校安排与下一届学生再次实习,或参加由学校核准的自主实习,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岗位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实习期间,若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学生愿意留任,可在报告学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岗位实习共同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纳入学生学业评价。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 1.实习单位评定(实习鉴定表)占总成绩的50%。2.日常表现占 20%,指导教师根据平时对实习学生的考察记录进行评定。3.实习实训手册(含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占 30%,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定。
三、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熟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熟悉实习计划方案和实习要求;尽量能专业对口熟悉实践教学。具体工作包括:
第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安全工作(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思想教育等工作,全程跟进学生的校外实习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及企业实习指导人员间的协作关系,做好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对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经努力还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三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教育学生养成热爱劳动,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教育学生严守厂规厂纪及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全面关心学生,安全第一,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指导、督促学生填写实习日志和撰写实习报告。
第七条 在实习单位配合下按规定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和评定实习成绩。
第八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与学生同食同住,深入实习现场,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品德表现、劳动态度以及发现的各种问题,做好记录,每周召开一次班会,点评本周实习情况,并完成《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实习单位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妥善办理学生离返手续,带学生安全返校,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上交本次实习的有关资料。并对本次实习进行分析与评价,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实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由学校与相关的企业协同合作,对实习学生进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第三条 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二)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人密切联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安全情况通报和日常巡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接受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学校严格要求实习的学生要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严守劳动安全规程参加实习,确保劳动安全。
第七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的培养。实习学生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正确使用工作时所需操作的设备或工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对实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岗位,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要主动与企业或学校分管领导沟通,及时作出岗位调整,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第九条 学生集中实习应由企业统一安排住宿,学校和企业对学生宿舍安全及住宿条件进行严格评估,确保住宿安全和良好住宿环境。按照学生在校各项要求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包括纪律、卫生、安全、考勤等。指导教师代表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制定相应的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对于自主实习的学生,学校要按照实习要求加强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和管理,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其家长保持沟通。自主(分散)实习的同学,食宿自行解决,家长知情,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应高度重视,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学生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并有详实的文字说明或记录。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按所到企业进行分组,确定组长及负责人,建过汇报制度,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必须为每位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意外险”。
第十五条 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学校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另学校为学生办理了学生实习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