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2023年台儿庄区职业中专学生资助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9-22

台儿庄区职业中专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山东省《2021年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智慧资助系统进行量化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库,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政教处、财务室、总务处、团委、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成立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相关处室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校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在本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三章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

(二)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三)无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依据智慧资助系统推荐和民主评议量化积分等综合评判确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班会、家长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年秋季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作出书面承诺进行申报。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智慧资助系统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等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各自认定学生名单和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当前认定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级认定机构提请复议。上级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连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将认定结果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政教处、财务室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使用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同时,把学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和班级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根据各自分工,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等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章教育与宣传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山东省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一)

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不可兼得)

资助对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

资助项目: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资助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三)

资助项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不高于18000元和12000元。

办理流程:各学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四)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本专科生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可分为二至三档。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办理流程: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五)

资助项目:普通高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学生。

资助标准: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的,据实免除;学费标准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办理流程:

1.省内高校就读学生: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高校提出当学年免学费申请,填写《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所在高校在身份核实后,按程序办理学费免除手续。

2.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学生:每年10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当学年免学费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学生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身份核实后,按程序发放免学费补助资金。

六)

资助项目: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资助对象: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办理流程: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次年5月底之前,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汇入毕业生的个人账户。

七)

资助项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贷款额度: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办理时间:7月20日至9月12日。

贷款地点: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

https://sls.cdb.com.cn)进行网上申请。

2.现场审核: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后从系统下载并打印申请表,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①出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②提交:学生本人签字承诺的《申请表》原件。

3.审核通过:签订合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打印受理证明。

4.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

八)

资助项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办理流程:

1.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提交高校相关部门审核。②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③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④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九)

资助项目:勤工助学

资助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资助标准: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办理流程:各学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进行组织管理。


附件2

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政策解读

一)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二)

资助项目: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脱贫享受政策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当学年免学费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免学费申请表》。所在学校在身份核实后,按程序办理学费免除手续。

附件3

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政策解读

一)

资助项目:免学费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资助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办理流程: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二)

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

资助对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发送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三)

资助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办理流程:每月9月30日前,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附件4

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资助项目: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资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办理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