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台儿庄区职业中专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山东省《2021年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要点》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学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智慧资助系统进行量化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库,确保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政教处、财务室、总务处、团委、宣传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成立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相关处室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校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经一定程序产生并在本班级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并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有经常吸烟或酗酒等不良习气者;
(二)节假日经常自费外出旅游者;
(三)无故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自购高档电子产品者;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根据每年实际情况,依据智慧资助系统推荐和民主评议量化积分等综合评判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完成,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班会、家长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年秋季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作出书面承诺进行申报。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智慧资助系统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将评议结果报所在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等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结果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各自认定学生名单和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认定机构在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出质疑。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当前认定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级认定机构提请复议。上级认定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连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将认定结果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政教处、财务室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使用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同时,把学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和班级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根据各自分工,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等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六章 教育与宣传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充分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