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台儿庄区明远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2026年3月修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在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习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台儿庄区明远实验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工作。台儿庄区明远实验小学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告知的宣传、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认定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办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以班级、年级和学校为单位,成立三级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部分任课教师和家委会成员构成。
第八条: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和“两级公示”工作要求。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烈士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1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12.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13.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至第十一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二条:班级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级部进行审核,后交校级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校级审核小组将认真审核班级和级部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审核小组提出复议,学校审核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办提请复核,校学生资助办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各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档次后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级部评审。
第十六条:级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贷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资助标准
每学期义务教育段小学非寄宿生资助金为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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