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台儿庄古城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十八路交汇处。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6561.2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儿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儿庄区行政服务审批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教育教学研究及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学校党组织设置形式为:党总支。党务工作机构为:综合组。经费保障为: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中共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参与校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协助各科室开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组织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第十四条 中共枣庄市台儿庄古城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为: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抓好典型示范。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为:枣庄市台儿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理顺政事管办关系,促进机关与事业单位协同、有序、高效履职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事业单位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的具体职责为: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校最终成为区域性、有影响力的品牌学校。
在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中,举办单位及事业单位各自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作用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实施,讨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本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服务为:
社区教育服务;家长教育工作。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举办单位的监督职责为:
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监督学校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定位的情况;监督学校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为:
制定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任命内设机构责人;监督指导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领导人员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领导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个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六)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其他领导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副校长负责相应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监督指导分管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因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为有序开展工作,本单位成立综合组、教导组、德育组、总务组、后勤组等5个工作组,工作组仅用于工作分工,不作为本单位正式内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组:承担教师考勤、档案管理、教育信息宣传、学校文化建设、党建等工作;
(二)教导组:教学、科研管理、实绩考核、课程实施;
(三)德育组:班主任管理、少先队工作、家委会建设、师德考核、群众满意度工作、文明学校创建 ;
(四)总务组:政府采购、财务会计、校产管理、工资福利、校产维修、学校建设、学生资助。
(五)后勤组:校产维修、学校建设;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原则为: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坚持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规则和使用办法为: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同时接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主管审计的领导人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原则为: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管理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平稳推进。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改革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做好方案;严格工作程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平稳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安排为:
考核奖惩: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
工资福利: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社会保险: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为: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为: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对《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登记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为: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解散事由: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清算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出现第四条所列任一情形的,于3个月内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清算报告;
(二)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关人员;
(四)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举办单位指定;
(五)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采取网站方式发布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结束,债权人应当自网站发布注销登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报刊发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六)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送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九)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申请,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受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核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证章,监督管理机构向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公告。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三)根据《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按照简易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办理;
(四)经监督管理机构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新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财产处置应当确保财产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要确保资产的完整;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本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 2021年5月24日经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教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打造一支师德优良、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教师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认真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心、关爱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扎实做好教书育人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6.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管理措施
教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根据量化条例予以处理。
1.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4.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